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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中国信息产业2003年度报告(五)
 

2004年信息产业发展目标

2004年信息产业宏观调控目标

  信息产业增加值达到8550亿元。其中,通信业3450亿元,电子信息产业5100亿元。通信业务收入5750亿元增长11.7%,其中电信5190亿元,邮政560亿元。通信固定资产投资2100亿元。发展固定电话用户4000万户,移动电话用户5200万户,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达到23.5%和24.5%。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2.37万亿元,增长26%,其中软件与系统集成销售额2100亿元,增长31%;利税总额1.160亿元,增长16%;出口总额1400亿美元,与2003年基本持平。

2004年信息产业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总体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突出抓好结构调整,使速度与效益、规模与结构的关系更加协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突出抓好技术创新,注重技术与市场的紧密结合,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突出抓好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信息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框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主要职能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信息产业部主要职责是:

  1 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2 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3 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4 组织制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5 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6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定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7 制定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8 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9 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0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11 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12 研究制定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纽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13 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14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宜。

  15 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16 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17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框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机构设置

  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的工作关系,承办部重要会议;负责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事务,部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综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组织起草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定通信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事宜。

  综合规划司

  研究拟定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基础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公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按规定管理国家预算内建设基金;指导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组织编制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对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科学技术司

  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制定公用电信同技术体制标准和网络编号规划;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情报工作。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发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管理。

  电信管理局

  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笼和措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组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

  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制定通信财务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及企业间清算的规章制度;协调邮政、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普遍服务补贴和对邮政的补贴;制定通信与信息服务的资费政策和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制定网间通信费用结算标准;对电信资费进行监管;管理国家预算内资金。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研究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遣业和软件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和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特种电子装备局

  负责特种电子装备的行业管理。

  信息化推进司

  研究制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外事司

  负责组织参加信息产业的国际组织;组织协调政府间协议的签订与落实,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与信息事宜:研充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权限,负责出国项目、团组与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人事司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系统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

  框4 地方电信行业管理体制

  电信行业实行信息产业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信息产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国电信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直接领导。

  地方通信管理局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它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工作;承办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注:

  1.年报中各项统计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文中货币除明确为美元外均指人民币。

  3.文中:中国电信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指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指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通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通指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通公司指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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